綜合管廊斷面布置的一般規定
1、斷面形式應根據管道的類型和規模、施工方法、預留空間等確定;
2、應滿足管道安裝、檢修、維護作業的空間要求。凈高不小于2.4米,兩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小于1.0米,檢修通道凈寬不小于0.9支架或管道設置在一側時的儀表;
3、管道布局應根據管道類型、周邊土地規模和功能確定;
4、天然氣管道應安裝在獨立艙內,熱管在使用蒸汽介質時應安裝在獨立艙內;
5、熱管不應與電力管安裝在同一艙室;
6、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,不得與通訊電纜同側安裝;
7、供水管道與熱力管道同側布置時,供水管道應在上方;
8、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宜采用導流系統,雨水應納入綜合管廊。
9、進入綜合管廊的污水宜采用管道排水方式,污水管道應設置在綜合管廊的底部。
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結構設計通則 1、結構設計使用壽命為100年; 2、結構應按設計使用壽命和環境類別進行耐久性設計,并應符合現行標準《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》(GB/T50476); 3、抗震設計應按B級建筑進行,并應符合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; 4、結構安全等級應為1級,結構中各構件的安全等級應為適用于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; 5. 結構構件的裂縫控制等級應為 3 級,結構構件的裂縫寬度限制應小于等于 0.2mm,且無穿透; 6.防水等級標準應為2級,并滿足結構的安全性、耐久性和使用要求; 7、抗浮穩定阻力系數不小于1.0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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